藍星電訊網路服務


服務定義:
(1) 甲方:藍星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即藍星電訊。
(2) 乙方:使用甲方各項服務之客戶。
二、 服務內容:
(1) 本服務專供客戶透過網際網路進行通信之用。
(2) 本服務之營業區域,係提供客戶利用本公司之通信網路,作網內、國際、長途、行動通信之通話服務。
三、 使用約定:
(1) 乙方須遵守電信法規、智慧財產權法令與網際網路國際慣例相關規定。若違反規定,乙方須自行負責。
(2) 乙方因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營業者,本公司得停止其使用。
四、 租賃設備保管約定:
(1) 乙方如係向甲方租賃設備(非購買者),其所有權仍為甲方所有,乙方除應妥為保管外,且不得將設備出售、出借、質押、出租、轉讓或為其它之處分,否則甲方得將設備立即收回,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失。
(2) 甲方提供乙方之租賃設備,由甲方負責安裝與維護。乙方對於甲方所提供放置於乙方管轄範圍內之機器設備,須盡管理之義務並負保管責任。用戶租用之設備如有毀損或遺失、失竊時,乙方應依照甲方所定之價格賠償,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除外。乙方自備之網路終端設備由乙方自行維護,若因此造成甲方機線電路問題,甲方得停止乙方使用。
五、 合約期限:
(1) 本合約自簽定日起生效,合約期限並以服務申請表中的服務合約起迄日為準。
(2) 乙方於合約期間欲終止使用甲方所提供之服務時,需於乙週內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六、 語音電路:
(1) 乙方如須申請語音電路,可由甲方代為申請語音專用電路,乙方提供辦理所需之文件。
(2) 乙方電路若有異動時,需以書面通知甲方配合辦理,若數據電路須重新施工,乙方應於電路測通後,主動辦理原電路退租事宜,若因電路異動造成任何糾紛,乙方自負其責。
(3) 若所需之電路係由甲方出面代為申請電路時,甲方於確實收到乙方所需支付之電路費用後,代為納繳於第一類電信事業,若因乙方遲延付款而導致第一類電信事業予以斷線處分,甲方不負任何責任。若有甲方先行代墊款項情事,乙方須於甲方代墊後立即償還,並不得以任何名義推諉拒付。
七、 注意事項:
(1) 甲方服務項目因環境變化等因素,請盡量將數據及語音電路分開使用以確保通信品質,如因採語音數據電路共用而造成語音品質下降,概不得歸咎於甲方。
(2) 因網際網路上各種資源眾多,並由各自不同單位負責維護更新,故甲方無法保證乙方所擷取之資料完整性與正確性,若乙方因擷取資料所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3) 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本公司應於三日前公告或通知客戶。
八、 賠償責任:
(1) 本公司應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及電信機線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用戶之原因,致系統窒礙不能通信時,甲方應不得計費並據以延長乙方使用期限。通信連續阻斷十二小時以上者,每中斷十二小時延長使用時間一天,但不滿十二小時部份,不予延長。當月阻斷不通延長使用時間以不超過30天為限。
(2) 乙方使用甲方之電信機線設備,因電信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傷害,甲方根據電信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負賠償責任。
(3) 乙方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維護之責,因乙方系統設備之障礙,造成之服務中斷,甲方不負責任。
(4) 如因電力公司或大樓電力系統供電中斷造成服務中斷,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九、 收費標準:
(1) 甲方所提供之各項服務竣工日起開始計費,價格依甲方公告或報價單為準,啟用日之決定依甲方之通知為準。乙方對甲方提供之服務有疑義者,應於收到完工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未通知甲方者,視為乙方已確認並接受甲方之服務內容。
(2) 本公司按通信識別碼(H.323ID)每月向客戶申請按通信時間計算之通信費。
(3) 乙方應繳之各項費用,甲方將定期郵寄帳單明細,繳款書面通知或以發票通知乙方繳費,乙方應於甲方開立發票日起一個月內以現金、匯款或即期支票支付之。郵寄地址以乙方登錄者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否則依原登錄地址所為之寄送視為已送達。
(4) 前述乙方應繳費用遲延給付時,甲方得暫停提供本服務,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終止提供本服務。除甲方得終止合約外,每逾繳款截止日一日(甲方開立發票日起第31日開始起算),加收按積欠金額百分之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及法定最高遲延利息。
(5) 乙方對甲方服務或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收到發票五日內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如未通知甲方,不得以此理由拒絕支付各項服務費用。
(6) 客戶同意各項通信記錄均已本公司電腦記錄資料為準。客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意義並提出申訴者,本公司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轉緩催費或停止通信。
十、 合約終止/違約之要件與處理方式:
乙方因故不繼續使用甲方服務時,月繳用戶應於停用前十五日(整期繳及年繳用戶應於停用或合約期滿日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甲方及填具終止服務申請書並註明停用日期,否則視為繼續租用甲方提供之服務並有支付租用費之義務。甲方將依下列原則處理退費事宜:                                                           
 (1) 乙方若發生下列情況時視同違(終止合)約:於本合約期限內提前終止租用服務;其餘有違本約定條款所約定之事項;若乙方於本合約期限內有違約情事,則乙方仍須以現金、匯款或即期支票方式繳清積欠款項,甲方並保留停止提供乙方各種服務之權力或終止本合約,若因違反第三條網路使用約定遭致停權處分,停權期間租費照算。
(2) 若因可歸責乙方之因素導致違約或合約終止,甲方得沒收乙方所預付之保證金、票據或款項作為處罰。
十一、 其他約定:
(1) 用戶申請終止服務使用時,應以書面註明預定終止日期,於三日前通知本公司,並辦理終止所需之手續。本公司於服務終止時有權停止提供本服務之一切服務。用戶須將終止前應繳之費用於終止時全數結清。
(2) 本公司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許可執照時,本契約自動向後失效。本公司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許可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通知客戶,並請用戶於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用戶如有其他損害,本公司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3) 若發生用戶溢繳或溢收服務費情況時,用戶得親自至本公司營業處辦理退費或由本公司自下期用戶應繳納之服務費中直接折抵扣除。
十四、不可抗力 - 如發生戰爭狀態(不論是否已宣戰)、火災、水災、風災、地震或其它天災,或遇動亂、政府禁令或限制、罷工、物資缺乏或因其它任何非甲方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及事件,以致交付或服務項目受阻礙或遲延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延期交付或暫停服務,乙方並得暫停支付中斷服務期間之一切費用。
十五、本約定條款若有未盡事宜,客戶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其他各項業務營業規章規定宜,雙方同意如有爭議時,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並以台南地方法院或其簡易法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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