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網電訊有限公司營業規章
壹、
營業項目:
第一條
月結式批發轉售服務:以批發方式承購或承租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後,以本公司名義提供用戶或使用者電信服務。主要是經由「三通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系統與安排路由。如:以0800XX….為入門號,藍網電訊有限公司並以自己名義負責銷售、客服之工作。
貳、
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第二條
月結式批發轉售服務:用戶應依本公司訂定公佈之經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
第三條
月結式批發轉售服務:使用本公司轉售「三通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系統,除撥打電信費用外,不另收費用(如:系統設定費、基本使用費、網路使用費、月租費等費用)。
第四條
月結式批發轉售服務:收費採月結方式,均採每月固定日結帳付款,資費由本公司根據通信成本及市場動態訂定(資費表詳如附件一)。
第五條
月結式批發轉售服務:本公司保留調整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之權利,資費調整變更時,除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備查外,並於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除依前項備查及公告外,並於變更之月份帳單中告知用戶收費標準調整之內容。既有用戶如不同意新費率,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辦理相關退費事宜。(退費係指溢繳或重繳之部分辦理退費)
第六條
月結式批發轉售服務:用戶須按期繳付之費用,應於本公司通知繳費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者,本公司於逾期五日內進行第一次催繳,經第一次催收後,仍未支付時,本公司得停止提供本項服務,經再十五日內限期催繳仍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辦理終止租用。用戶所積欠之費用仍須繳納。
第七條
月結式批發轉售服務:用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用戶得選擇沖抵次月應付之費用或退費。如用戶終止使用本公司業務,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十五日內無息退還餘額。
參、
月結式批發轉售服務申請、異動
第八條
申請對象以一般用戶及企業用戶為主。(用戶租用本業務個人應檢具申請書(申請書詳如附件二),據實將用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填寫於申請書並簽名或用印及同時出示「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或其他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應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公司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或其他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並經嚴格查核身分證件後,本公司始得開通此電信服務。)
第九條
用戶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條
月結式批發轉售服務:用戶辦理各項異動時,得以書面或電話申請更正;惟申請書表內附之信用卡繳款授權書之資料如有異動,需以書面申請,待本公司審核無誤後,辦理異動。
第十一條
用戶使用本服務,以本公司通知之日為啟用日。用戶如有疑義,應於啟用日起算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則視為用戶已確認自啟用日起接受本公司之服務。
肆、
相關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用戶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凡經用戶帳戶所發生的費用,用戶有支付之義務。用戶可依申請或規章內容享有本公司所提供之相關服務。
第十四條
用戶使用本公司服務,因用戶自備設備或其他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本公司電信網路之阻斷或傳遞不良時,本公司得於通知用戶後暫停使用,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
第十五條
用戶使用本公司服務有被盜接、冒用之虞時,本公司應立即通知客戶,
並暫停本公司服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用戶確認並辦理限制發話之手續。用戶發現使用本公司服務被盜接、冒用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本公司提出申訴,並辦理限制發話之手續。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通信費,用戶可暫緩繳納,但如經本公司查證結果證明確由用戶所使用之本公司服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用戶仍應繳納。
第十六條
冒用他人名義租裝本公司服務經查覺者,本公司得逕行終止租用。
第十七條
本公司服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第十八條
用戶租用本公司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租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
有違反法規或危害通信情事者。
第十九條
本公司用戶因私有網路架構變動或聯絡地址、電話變更時,應主動通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使用權益。
伍、
用戶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第二十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客戶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藍網電訊有限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陸、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一條
用戶欲終止使用本公司服務時,應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註明預定終止日期,於五日前親自送交、郵寄或傳真通知本公司(申請書詳如附件三)。
第二十二條
客戶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規章約定之權利與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得終止本規章之約定。
第二十三條
客戶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公司服務租用事項,未經本公司同意者,對於本公司不發生效力。
第二十四條
客戶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逾期未繳者,經本公司催繳仍未支付時,本公司得停止提供本項服務。經再十五日內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本公司得逕行銷號。
第二十五條
本規章之變更或修正,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並以書面通知用戶後,若同意即視為約定之一部分,用戶若不同意變更或修正之內容可於繳清費用後退租並終止租用。
第二十六條
本規章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規章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柒、
其他與使用者權益相關之項目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用戶基本資料係方便公司與客戶之聯繫,為確保客戶隱私權,本公司平時嚴格限制用戶基本資料的使用條件,以避免用戶基本資料外流,造成對用戶權益之損害。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對戶用之個人資料絕對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實行細則管理。
第二十九條
藍網電訊有限公司提供客戶障礙申告窗口:
服務電話:TEL: 06-2490315
FAX: 06-2490317
E-mail: service@bluestar.net.tw
第三十條
使用者申訴管道,可透過親切的服務,即時將客戶的問題分送給專屬部門處理,並由客服人員負責追蹤處理狀況並定時回報,確實掌握處理時效與客戶的滿意度。於五日內處理完成。
第三十一條
障礙之處理方式:客戶使用本公司之服務,若有網路發生故障時,應由本公司配合「三通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人員負責恢復網路之暢通,客戶不需支付任何維修服務費用。如係電信單位電路品質不良時,應由本公司負責配合「三通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共同協商查測並儘快恢復網路暢通,於五日內處理完成。惟若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經查證責任歸屬為本公司時,月結式批發轉售服務用戶上月電信費用按下表扣減或提供等值電信服務:
連續阻斷時間
扣減率
12小時(含)以上,24小時以下
上月電信費扣減5%
24小時(含)以上,48小時以下
上月電信費扣減10%
48小時(含)以上,72小時以下 上月電信費扣減20%
72小時(含)以上,96小時以下
上月電信費扣減30%
96小時(含)以上,120小時以下 上月電信費扣減40%
120小時(含)以上
上月電信費扣減100%
扣減之電信費總額以上月應繳之電信費為上限,如上月無應繳之電信費則扣
減當月應繳之電信費,惟扣減之電信費總額以當月應繳之電信費為上限。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如因受廢止而終止營業或因業務關係暫停而終止營業時,應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客戶,並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備查,其次作協商與補償工作,在補償方面依客戶實際使用數為退款之依據,亦即已繳費未使用部分辦理退費,以確保客戶應有之權益。
第三十三條
1. 本公司無提供消費性信用貸款或小額信用貸款方式預繳通信費用。
2.
本公司無併案銷售其他電信服務予消費者。
捌、其他
第三十四條
本公司與用戶因本規章與服務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
其他與本規章未規定事項,適用電信法及其相關法令、規章及國際電信公約之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章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藍網節費方案-資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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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11/08/05 |
費 率:元/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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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別 |
固網業者 |
藍網資費 |
節省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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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
別 |
中文國名 |
C業者 |
080免付費市話進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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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洲 |
美國/加拿大 |
5.9 |
2.5 |
58%~81% |
|
|
阿根廷、巴西 |
32 |
6 |
|
|||
亞 洲 |
中國大陸 |
12 |
3 |
24%~75% |
|
|
香港 |
10 |
3 |
|
|||
新加坡 |
12 |
3 |
|
|||
日本、南韓 |
12 |
4.8 |
|
|||
馬來西亞 |
18 |
5.8 |
|
|||
菲律賓 |
18 |
9 |
|
|||
泰國 |
18 |
5 |
|
|||
印尼 |
18 |
9 |
|
|||
澳門 |
18 |
5.5 |
|
|||
越南 |
18 |
9 |
|
|||
國內長途 |
市話撥出:2.1 |
1.6 |
|
|||
國內手機 |
市話撥出:6 |
4 |
|
|||
大洋洲 |
澳洲 |
13 |
5.8 |
55% |
|
|
紐西蘭 |
13 |
5.8 |
|
|||
歐 洲 |
英國 |
14 |
5.8 |
59%~73% |
|
|
德國 |
14 |
3.8 |
|
|||
法國 |
14 |
5.8 |
|
|||
荷蘭 |
20 |
6 |
|
|||
義大利 |
20 |
6 |
|
|||
瑞典 |
20 |
6 |
|
|||
瑞士 |
20 |
6 |
|
|||
非 洲 |
南非共和國 |
39 |
8 |
72%~79% |
|
|
埃及 |
39 |
11 |
|
注意:1、系統與固網業者002路由接續,品質絕對保證。
2、部分國家國際手機費用另計
□
公司用戶 □新申請 □加裝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服 務 申 請 書
客戶編號 |
|
*申請戶請填寫粗框部分 *填寫完畢,請直接傳回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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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名稱 |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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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抬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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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種類 |
□二聯式 □三聯式(請詳填統編及發票抬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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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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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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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分機: 行動電話: 傳真:( ) 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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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機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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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單地址 |
□同裝機地址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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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單收件人 |
□負責人 □聯絡人 □會計: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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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款聯絡人 |
□負責人 □聯絡人 □會計: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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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線路數量 |
串接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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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費電話(撥接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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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同意使用藍網電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網)提供之電信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願共同遵守本章之約定,其各項條款如後: 1.
本服務自藍網受理用戶簽署服務申請書時生效,
雙方均有權隨時以書面通知對方取消使用及結清帳款後終止本約定條款。 2.
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請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負責人身份證及健保卡(或駕照)影本, 3.
計費方法(依實際用量計算)及費率(詳見附件“本服務”服務費率表)藍網得視市場情況調整之。 4.
用戶應於每月繳費期限內,以現金、匯款、郵局劃撥、信用卡或到期日為繳費期限前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等方式付款;否則藍網得暫停用戶使用權,並進行催收。 5.
為保障用戶各項權益,用戶之登記或通訊地址、電話、聯絡人、或其他本申請書內載相關資料異動時,
藍網得要求用戶以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或指定授權人簽名之書面傳真至藍網客服中心以茲證明。 6.
藍網提供裝置於用戶端之器材,設備所有權屬於藍網所有(購買IAD撥接盒除外),用戶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倘有遺失或因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致設備達功能減損致不堪修復時,用戶需照價賠償。 7.
本條款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如有涉訟,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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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匯款 □即期支票 □便利超商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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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簽章(公司請蓋公司大小章) |
備註事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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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已了解並同意申請本公司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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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簽 |
財務部 |
客服部 |
業務部 |
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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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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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台南市仁德區正義3街32號 客戶服務專線:(06)
249-0315 FAX:(06)
249-0317
附件三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終
止
服 務
租
用
申 請 書
客戶編號 |
|
*申請戶請填寫粗框部分 *填寫完畢,請直接傳真、郵寄或親自送至本公司 |
||||||||||||||
客戶名稱 |
|
負責人 |
|
|||||||||||||
統一編號 |
|
|
|
|
|
|
|
|
|
|
聯絡人 |
|
||||
電話:( ) 分機: 行動電話: 傳真:( ) 電子信箱: |
||||||||||||||||
預定終止租用日期:
年
月
日 |
||||||||||||||||
帳單地址 |
□□□ |
|||||||||||||||
1.申請終止租用時,以客戶申請之預定終止租用日期為終止租用日。 2.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請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負責人身份證及健保卡(或駕照)影本, 3.本條款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如有涉訟,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 |
||||||||||||||||
用戶簽章(公司請蓋公司大小章) |
備註事項說明 |
|||||||||||||||
(用戶已了解並同意申請本公司業務) |
|
|||||||||||||||
核 簽 |
財務部 |
客服部 |
業務部 |
承辦人 |
||||||||||||
|
|
|
|
|
||||||||||||
717台南市仁德區正義3街32號 客戶服務專線:(06)
249-0315 FAX:(06)
249-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