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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監視監聽器侵犯他人隱私的刑罰

一般民眾使用監視器材合法嗎?

「有線」的監視攝影機都是合法的,不合法的只有某些「無線」且外觀屬於「偽裝」、「隱藏」 型的攝影機。

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目前台灣交通部 僅開放2.4GHz頻道給無線攝影機用,所以只要頻道為2.4GHz的無線攝影機,且並非迷小隱藏型的,大多都是經過認證的合法產品。2.4GHz以外的無線產品大陸或許多國家均可合法使用,但目前台灣不能使用,所以此類產品因法律關係只能拿到國外使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第一款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出版法第三十二條:

出版品不得為左列各款之記載:第三款 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褻瀆祀典罪,或妨害風化罪者。

出版法第三十九條: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出售及散布,必要時,並得予以扣押:第一項第三款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者。

出版法第四十條: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定期停止其發行:第一項第四款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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